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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中美两国的存在感
发布时间:2020-05-17 12:44:31 作者: 清教徒家园
       在美国,法官是最令人尊敬的职业,法官在美国享有崇高的地位,他们是正义的化身,是护法的使者。每一任当选总统上任时,都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 法官手持“圣经”带领他宣誓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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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文化中有祭司,他们是‘天意’的诠释人,帝王君主也怕他们三分;而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最高法院的九个 大法官就是解释‘天意’的‘祭司’,他们所解释的‘天意’就是被称为‘在这片土地上至高无上的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是因为有这种特殊地位,所以每年 一度总统宣读国情咨文时,两党议员都起立鼓掌,惟有九位大法官仍然坐在那里稳如泰山,以示其独立性。” 

  在美国绝大多数职业都 是非终身制的情况下,法官不仅实行终身制,而且是高薪养廉。其管理体制决定了法官之独立性很强,可以不受任何干涉独立办案。美国联邦法院之设置体系也明显 有别于行政区域的设置,往往是数个州只设一个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 根据各州人口多寡、面积大小,设置一至四个地区法院 (District Court)或称初审法院。如加利福尼亚这样的大州,就设置了四个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法院的各项费用支出也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甚至 州法院系统的一些法院也并非完全按照行政区域来划分,如新泽西州的中层级法院(即Superior Court,直译为在上级的法院,其中的 Appellate Division是介于州最高法院与郡法院之间的一级法院,类似国内中级法院,承担上诉案件再审的任务)全州只有三个,分别设在纽瓦 克市(该州最大的城市)、特伦顿市(该州首府)及海凯塞克市,并无与此审级相应级别的政府机构存在。另对该州的21个郡则划分为15个分区 (vicinage)、设有15个郡法院(即Superior Court of Law Division或 County Court)作为其初审法 院,并非完全按照一个郡一个法院的原则设置。这些明显有别于行政区域而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设置从形式上支持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也是有别于我 国现行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的(尽管近年来的法院改革已经先行一步,但立法的滞后使得进展有限)。

  法官的高大形象来自于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道德
  
       在美国,高中毕业生并不能直接进入法学院(School of Law),必须首先至少获得一个本科学士的学位(专业不限),然后才能升入法律院校就读。在美国,如果要成为法官,那么首先他必须具有法 律博士以上的学位。然后必须从事律师或检察官或教学工作数年以上的经历(迄今为止美国宪法及法律对成为法官的资格与条件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原先传说必须 具备十年的律师资格才能具备入选法官的资格系属误传。以上条件只是在国会、司法部在选拔法官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才有可能成为法官。


  法官在 美国的社会中是一个十分令人仰慕的而又令人尊敬的职业,这固然与其较高层次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以及公正的形象有关。然而,事实上在美国的政权的所谓 “三权分立”统治机器中,对法官的待遇和保护规格也是很高的。首先是“高薪养廉制”。在美国一般工作人员年薪只有2-3万美元左右的情况下,联邦法官的最 低年薪却达到13万美元以上;其次,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在美国任何职业都会面临任期届满(如政务官员)及失业(如工人)的问题,就一向被看成类似 “铁饭碗”职业公务员在布什总统的减税计划引起的公务员缩编中,也面临失业问题。惟有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职务。一旦被任命,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为止 (联邦法官的可退休年龄为65岁,即此时如果离开工作,退休金与上班时是一样的。当然,他也可选择作为Senior Judge即资深法官留任,身体允许 的话可以到80岁。有许多法官选择了留任,因为联邦法院有15-20%案件是由他们办出来的)。

  美国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在最 高法院及州最高法院都设有类似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并且有相应的成文规定,如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联邦法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有七个条款,其中有规定要求法 官必须维护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应当正直与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各种活动中都要避免不当行为或粗鲁的表现;可以进行审判以外的活动促进立法、法律体系、 司法行政管理的改进;应当开展审判以外的活动(如法律教育)最大可能地减少纠纷的产生;法官禁止参加政党活动。2001年11月4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颁 布了“职业道德委员会意见”,对近年来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的规定进行了重申与强调。如果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问题,就由职业道德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依据有 关惩戒规定进行处理。当然,并不是说美国法官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在美6个月期间也零零碎碎地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如上星期的 The Star-Ledger(新州最大的地方报纸)刊登了一侧报道,讲述了一位曾经担任过拳击裁判的法官,在任职法官后违反规定又出现在拳击台上并在 电视节目被转播后被人看到后举报的事例。另在新州也曾发生过一位法官在上班时间开车送儿子上学被举报后又查出一个案件超审限16天(本应在8月25日前结 案而实际是在9月10日结案),结果被州职业道德委员会予以惩戒处分。但总的来说,未听说或看到法官严重的渎职、犯罪的报道,所以,应当说其整体职业道德 水平还是很高的。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你们是不是一群畜生?
 
 

吴数根公开实名叫板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
你们是不是智商有问题?
懂不懂得一点点基本的逻辑学道理?

 

如果法官中的大多数个人素质与能力很高很强,自然而然公众会对法官这个群体很尊重,而不能先把法官这个群体定为代表法律,把法官捧上天,然后只要个人是个法官,那他就是法律,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做什么都是对的,最终老百姓自然而然的对法官这个群体失望,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官形象不佳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官群体中的很多个人素质与能力低下的原因造成的。

这跟中国官场是一样的,无论我们有多少好官,可是腐败官员实在是太多了,造成中国官员的形象不太好,要想提升中国官员的形象水平,不能强迫老百姓说这些官员好,这些官员应以身做则,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不腐败,当好官多起来了,腐败官员少起来了,自然而然中国官员的形象就会提升起来。

就好比真正优秀的党员不会标榜自己是党员,当他优秀后,做了很多好事后,人们才发现他是个党员,这才是好党员嘛!而很多人到处标榜自己是党员,只要是党员就以为自己多神圣多优秀,要老百姓必须夸他,捧他,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最后给党抺黑!

以前南山法院的林泽文法官,副庭长,就被吴数根叫板下去了,南山法院把林泽文调离出审判岗,上面这些法官,黄惠环,莫伟坚,彭盎,刘传飞,朱琳芳,咱们等着瞧,我现在不能确定的是,不知你们到底是智商有问题还是人品有问题?还是人品与智商都有问题?

我强烈建议国家提高法官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及福利待遇,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法官的队伍之中,目前中国法官队伍中优秀的人才留不住,而能力差的人才充塞其中,极大的影响了政法的形象,引起很多负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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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黄灿,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 粤0104民初字5065号判决和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字1620号终审判决,现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重审。
 
请求事项:
 
两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 粤0104民初字5065号判决和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字1620号终审判决,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从未经营过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在本案一审及二审中,申请人委托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所有者吴数根出庭,向法庭证实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没有经过认证,公众号名称也叫“吴数根”,系吴数根个人所有,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经申请人投诉后,该号已经被及时注销,申请人及时地制止了吴数根冒用申请人名义的行为,涉案文章的访问量非常少,并不能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没有造成被申请人任何影响,一审二审法院也早已经认定了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获得任何利润,被申请人要追究责任也应找吴数根个人。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技术公司,并没有经营及宣传过从事讨债等业务。有吴数根的书面声明及一审二审时查实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早已注销,足资认定以上事实。
 
申请人公司股东由深圳普利茅斯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与吴数根组成,吴数根仅持有5%的股份,并不是吴数根独资所有,幕后自然人股东达数十人,如果是其独资所有,更应找吴数根个人,而不是申请人公司。有工商注册信息,控股股东深圳普利茅斯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的声明为证,足资认定以上事实。
 
在被申请人没有受到任何实际损失及申请人也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因为申请人上诉及提交答辩状据理力争,一审二审法院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仅以主观意识认定申请人态度不好,不诚信,有罪推定而裁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信口开河提出的全部金额。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足就不能采信。不能搞双重标准,对我们答辩意见视而不见,却采信的主观意见。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所有描述的证据与材料都只能证明吴数根担任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通过早期的工商信息显示申请人公司为吴数根独资所有,所有这一切都仅能证明吴数根可能有侵权行为,就算吴数根个人有侵权,态度不好或不诚信的问题,不能推理出申请人公司有侵权、态度不好或不诚信的问题;如果申请人公司有侵权,态度不好或不诚信的问题,吴数根担任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申请人公司触犯法律甚至犯罪,那么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就要负担法定责任,而不能把逻辑倒着来, 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逻辑学基本道理。
 
二审判决书中第3页第3行提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但实际上被申请人在二审开庭时是缺席的,整个开庭过程中都没有出现过,申请人更是没有收到过被申请人的任何答辩词。
 
二审判决书中第6页第5行至第17行,已经明确标注了是吴数根,明确是其个人行为,经申请人投诉,公众号“吴数根”已经停止使用,无法关注,公众无法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查看涉案文章。
 
二审判决书中第7页第1行至第4行,明确了文章无忧公司与美亚公司签订了《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协议》,美亚公司的行为是商业行为,不具备中立性,公正性,文章无忧公司付费,美亚公司替文章无忧公司服务,美亚公司是商业公司,而不是司法机关类的第三方公益机构,申请人在一审二审时早就质疑其行为不可信。
 
二审判决书中第9页第16行,仅凭字样及介绍内容就认为页面内容为申请人公司的,那微信上还有我们克雷吉山的介绍,就可以认定微信背后的腾讯这个公司是申请人公司的吗?这样的逻辑实在是太过份了。
 
二审判决书中第10页,整页都仅能证明一切都是吴数根个人的行为,与申请人公司无任何关系。
 
二审判决书中第13页第3行,法院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真的让人无语,这仅仅能证明吴数根是克雷吉山的法定代表人,借职务之便,打着申请人的名义运营公众号“吴数根”,吴数根还担任了五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难道因为吴数根的个人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其他五家公司的行为?吴数根如果杀人放火了,就可以认为这五家公司都杀人放火了?
 
二审判决书中第13页第16行至19行,这仅仅能证明公众号“吴数根”涉嫌侵权,账号显示申请人公司的字样,没有经过腾讯公司的认证,不能证明公众号“吴数根”是由申请人公司负责运营,美亚公司是一家商业公司,技术相当先进,我们质疑其造假技术也是非常先进,本公司是一家小公司,我们怎么可能有能力攻破美亚公司的系统来提供反证?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足就不能采信,而不能以申请人没有举反证就认为被申请人的举证可靠,这样的逻辑实在是让人不服。
 
二审判决书中第14页第13行至23行,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的行为与申请人公司无关,如果申请人公司违法,责任当然是应由法定代表人吴数根来负责;而不能是法定代表人吴数根有问题,由申请人公司来负责。
 
二审判决书中第16页第14行至24行,基本事实都只能指向吴数根个人,但责任却由申请人公司来负担。申请人从未经营过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在本案一审及二审中,申请人委托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所有者吴数根出庭,向法庭证实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没有经过认证,公众号名称也叫“吴数根”,系吴数根个人所有,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经申请人投诉后,该号已经被及时注销,申请人及时地制止了吴数根冒用申请人名义的行为,涉案文章的访问量非常少,并不能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没有造成被申请人任何影响,一审二审法院也早已经认定了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获得任何利润,被申请人要追究责任也应找吴数根个人。申请人公司是一家技术公司,并没有经营及宣传过从事讨债等业务。有吴数根的书面声明及一审二审时查实公众号“吴数根”(ID:wwwcrghillcom)早已注销,足资认定以上事实。 
 
二审判决书中第17页第1行至7行,在没有充足证据前,就认定公众号“吴数根”为克雷吉山所有,并且公众号早已经注销,还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先定罪定结论,再找一些零零星星捕风捉影的材料来辅佐定罪,而不是从材料证据出发,一步步推理出结论。只想问一句,这跟“文革”时的做法有何差异?我们的人民法院里的法官,到底都是什么人组成的?我们国家就这样没有人才了吗?多少像吴数根这样的名牌大学研究生都找不到工作,能不能引进一些真正的人才到法院里去呢?
 
二审判决书中第17页第8行至17行: 无任何事实,没有给南方数媒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申请人公司也没有获得任何利润,把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数根的行为与申请人公司混为一体,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数根的行为由申请人公司负责,我们再重复一遍:如果申请人公司违法,责任当然是应由法定代表人吴数根来负责;而不能是法定代表人吴数根有问题,由申请人公司来负责,尊敬的法院,可爱的法官,你们这样的思维逻辑与推理,怎么让我们老百姓来尊重你们?如果法官中的大多数个人素质与能力很高很强,自然而然公众会对法官这个群体很尊重,而不能先把法官这个群体定为代表法律,把法官捧上天,然后只要个人是个法官,那他就是法律,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做什么都是对的,最终老百姓自然而然的对法官这个群体失望,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官形象不佳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官群体中的很多个人素质与能力低下的原因造成的。这跟中国官场是一样的,无论我们有多少好官,可是腐败官员实在是太多了,造成中国官员的形象不太好,要想提升中国官员的形象水平,不能强迫老百姓说这些官员好,这些官员应以身做则,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不腐败,当好官多起来了,腐败官员少起来了,自然而然中国官员的形象就会提升起来。就好比真正优秀的党员不会标榜自己是党员,当他优秀后,做了很多好事后,人们才发现他是个党员,这才是好党员嘛!而很多人到处标榜自己是党员,只要是党员就以为自己多神圣多优秀,要老百姓必须夸他,捧他,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最后给党抺黑!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中错别字达几十个,语句语法逻辑均不通,论述逻辑混乱,试图以长篇大论来混淆视听。
 
2019年4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时,被申请人没有出庭,没有提交任何材料,申请人在广东知识产权法院三楼速裁法庭等了一个多小时,才有两个书记员出来,对申请人说对方已经打过招呼不出庭,问申请人有没有话说,没有就散庭,在申请人的一再坚持下才做了笔录,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却提到被申请人的答辩词,不做出缺席判决,我们不得不怀疑背后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与能力问题,这简直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的态度实在是没办法好。
 
南方周末本是公共传媒,涉案文章已公开发表在网络上,供公众转载分享,禁止他人转载,公众号“吴数根(wwwcrghillcom)”转载涉案文章,不是恶意转载,并没有用于商业获利,侵害被申请人的任何经济利益;反而是替被申请人宣传,扩大被申请人的影响力。转载的涉案文章并没有修改被申请人是该文的所有者,文章从头到尾都标记了是南方周末记者王瑞峰的报道,没有侵害被申请人的任何利益。.被申请人作为国家级媒体,向公众传递党和政府的政策,公众号“吴数根(wwwcrghillcom)”本就是支持被申请人,宣传其言论主张,帮忙传递党和政府的政策;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申请人公司有任何协商,就将此事诉讼于法庭,侵占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这样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被申请人所受损失无任何合法评估,就要求申请人公司支付被申请人的律师费等费用是无理的要求,我们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公司最渴望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已经把追求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为企业的目标,希望人民法院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支持被申请人的要求。公众号“吴数根(wwwcrghillcom)”发表的内容是在公众号所属公司的平台上,并不归申请人公司所有,与申请人公司无关。公众号有原创保护功能,被申请人不要求公众号所属公司保护其权益,发布于网络平台上供公众转载分享,公众号“吴数根(wwwcrghillcom)”仅仅是和公众一样转载分享,并无任何侵权行为。这就好比把自家的东西扔在大马路上,路人捡起来看了一眼,或者是再给其他路人看了一下,然后就出来指责路人是偷东西,路人还给他都不行,还要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表面上看是采取文明的法律手段,但行为却是敲诈,这不叫法治!被申请人作为国家媒体,申请人公司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民营企业,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良知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还协助公权力无理的敲诈我们,我们就实在是没有路子活了,只能破产倒闭了。
 
综上所述,原生效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判决明显偏袒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申请人公司也没有获得任何利润,仅凭法官的主观意识认定,就要求申请人公司赔偿10000元,实在是太不公平了。为求公正,申请人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 粤0104民初字5065号判决和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字1620号终审判决,再审本案。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日期:20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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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树敌过多,每天都会有匿名电话恐吓我,住址及办公室不得不常更换,现电话已设置为勿扰模式,每天宅在房间里,没有朋友来接,都不敢出门,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我都不会停止战斗,把每一天都当作是生命的最后一天,全力以赴,做最后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