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王重阳法官,无能又不负责任,别害人害社会!

作者 : 清教徒吴数根     发布时间 : 2022-10-05 10:03
傅政华,沈德咏被双开,这都是公检法司法系统一等一的高官,这标志着我们最后的防线_公检法系统已经系统性的腐败,千疮百孔了。

我们国家这些年为法官提供了优厚的待遇与办案空间,但很多法官不懂珍惜,对工作极不负责,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及王重阳法官枉法判决,在本案开庭近一年后才做出一份语句不通,逻辑混乱,强词夺理,不适当的引用互联网信息,错误引用法律法规,选择性失明的判决书,实在是太不应该了。(2021)粤 0391 民初 7581 号与(2021)粤 0391 民初 7584 号的
判决理由都是一样的,一个字不差,复制粘贴的。

1、上诉人公司名称为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是工商注册规定必须要选择一个业务代表体现在公司的名称中,经营范围并不是仅看公司名称的,上诉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法律咨询与投资管理,上诉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数根指导被上诉人理清案情,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到上海协助被上诉人报警,协助被上诉人与警方沟通,协助被上诉人提交材料与证据给警方,向被上诉人收取服务费及风险管理费,这些业务都没有超出上诉人公司经营范围,上诉人公司没有从事诉讼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及限制项目,对于被上诉人授权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报警,与警方沟通协调,是为了方便上诉人公司履行法律服务合同,这种授权也得到警方的认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有权向警方报案,更何况还经过了授权。
 
2、《三方合作协议》是一份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涉及到三方,但因被上诉人不需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也就是《三方合作协议》中的乙方,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都当庭确认了被上诉人不需要上诉人公司安排律师参与,而不是上诉人公司不安排律师为被上诉人服务。不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及王重阳法官为什么要选择性失明,不做记录?因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公司安排律师,《三方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方只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方,《三方合作协议》仅仅是协议的名称中有三方,叫三方合作协议,《三方合作协议》生效并不需要三方都签字盖章,谁签字或盖章,谁就要为《三方合作协议》负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方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方就应对《三方合作协议》中涉及两方的内容负责,《三方合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方真实意愿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实际执行时成了一份普通的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咨询服务合同也是法律服务合同,理应生效。《三方合作协议》中也明确写明,“如本案最终不须走诉讼程序,不需要乙方参与,由丙方直接把问题解决了,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所有的费用”,我们真不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及王重阳法官什么思维,说因为只有两方主体,没有第三方,就说合同内容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愿表示。同时,《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签字后就应向丙方支付5万元基本费用,此基本服务费用跟协议的履行结果无关联。
 
3、对于我国近几年加大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整治力度,这个很好,但不是禁止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及王重阳法官不能因此而错误引用法律法规,就好比我们国家一直都在加大交通出行的整治力度,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及王重阳法官,你们绝不能认为这是我们国家要禁止人民上路。法律咨询属于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中的一种,上诉人公司是合法工商注册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学历是统招的研究生,从未宣传过是律师或以律师身份出现在任何场合,上诉人公司没有从事诉讼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及限制项目,上诉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数根为被上诉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合理合法,理应受法律保护。
 
4、在法律行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并不需要第三方,但法律也不禁止第三方参与,不需要第三方能说明有第三方存在就违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一样也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只是不能提供诉讼辩护类限制项目。
 
5、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从末说过是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也从末主张与被上诉人成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自始致终,都是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在代表上诉人公司履行合作协议,法定代表人吴数根与被上诉人非亲非故,有何义务要帮助被上诉人?
 
6、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及王重阳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实在是太肤浅了,不知是职业素质低下还是职业道德低下?法院与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法律的立法者,更不代表法律,法院与法官只能按法律办事,绝不可以自创法律,见风是风,见雨是雨,在超越法律的范围外自由发挥。


7、一个民事法庭的法官,竟定性我司是非法开展业务,为什么王重阳法官不挂职到刑事法庭呢?在法庭上,如果不是我们阻止,王重阳法官还想干公安机关的工作。



已经帮吴丽做了两个案子都不给钱,还想我们做第三个案子,没门!



 
 

附两份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数根
 
被告:吴丽,女,汉族
 
诉讼请求:
 
1、支付服务基本费用5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服务,投资管理,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业务,吴数根是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原告公司对外执行业务,出任顾问,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指导当事人写材料、准备资料、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办事、按法定程序办事,管理与督导律师履行职责,管理服务费用,这是原告公司合法经营的日常业务,向当事人收费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8日,被告因张孙鹏、徐纪氢案损失60多万元人民币,寻求原告公司指导及安排律师走诉讼程序维护权益,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服务基本费用为50000元人民币,胜诉金额的1%为风险管理代理费用;2、被告与原告公司在签订协议后,被告应向原告公司支付50000元人民币;3、如果不须走诉讼程序,不需要原告公司安排律师,由原告公司直接把问题解决了,被告须向原告公司支付所有的基本费用。
 
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除在深圳远程指导被告写材料、准备资料外,于2021年7月25日抵达上海与被告见面,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26日中午二点左右协助被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催促相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办事,当天晚上7点时在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治安派出所与对方当事人张孙鹏、徐纪氢达成和解,张孙鹏、徐纪氢等人写下还款计划书,分三个月向吴丽支付全款,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治安派出所存档,至此原告公司的工作已经完成。
 
被告吴丽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于2017认识,因吴丽知晓原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在打击举报诈骗犯罪方面的名气,认同并支持投资了原告公司,此后吴丽与吴数根长年保持工作电话与微信沟通联系,工作往来频繁。在长期的工作往来过程中,被告吴丽仗着是股东合法人的身份,漠视法律,无视协议契约,主观认为原告公司提供的是无实物的无形产品服务,只要没付费,就可以付,也可以不付;吴丽多次态度恶劣对待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事后一次又一次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道歉,吴数根看她是股东合伙人,且年纪比吴数根大了近二十岁,一次次凉解了她,在2021年7月26日晚上,吴丽与吴数根再次发生口角冲突,吴丽在电话与微信上拉黑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另外吴数根也试图与吴丽的爱人王磊及侄子联系,但他们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至此原告公司失去了与吴丽的正常沟通协商渠道。
 
有《三方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报案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片视频等材料为证,足资认定以上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公司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数根
                                    2021年8月9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数根
 
被告一:吴丽,女,汉族,1968年生
被告二:杨智杰,男,汉族,1995年生
被告三:叶婷婷,女,汉族,1982年生
被告四:山丰,男,汉族,1980年生
 
诉讼请求:
 
1、支付服务基本费用5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服务,投资管理,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业务,吴数根是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原告公司对外执行业务,出任顾问,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指导当事人写材料、准备资料、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办事、按法定程序办事,管理与督导律师履行职责,管理服务费用,这是原告公司合法经营的日常业务,向当事人收费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8日,四位被告因盛业汽车赖远海案损失近500万元人民币,寻求原告公司指导及安排律师走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四位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服务基本费用为50000元人民币,胜诉金额的1%为风险管理代理费用;2、四被告与原告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四被告应向原告公司支付50000元人民币。
 
四位被告在一头雾水、不知所措的情况下,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除在深圳远程指导四位被告写材料、准备资料、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外,还曾两次到武汉,协助四位被告向公安机关报警,递交报案材料,并到汉阳区人大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催促相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办事,之后案子很快推送到了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汉阳区人大也很快召集了各个部门开会讨论,并保证会尽快处理,目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已依法将盛业汽车赖远海案移交给广西南宁公安局立案,只是还没有正式刑拘犯罪嫌疑人,至此,原告公司的基本工作已经完成。

被告一吴丽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于2017认识,因吴丽知晓原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在打击举报诈骗犯罪方面的名气,认同并支持投资了原告公司,此后吴丽与吴数根长年保持工作电话与微信沟通联系,工作往来频繁,被告二杨智杰为吴丽的儿子,被告三叶婷婷与被告四山丰也为吴丽的朋友或工作伙伴,在四位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后也一直是由吴丽与原告公司沟通协调,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在查询到盛业汽车赖远海案相关人员是失信人,加上盛业汽车正在申请工商注销,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多次催告被告一吴丽要尽快付费,原告公司好安排律师走法院诉讼程序,吴丽虽多次答应付费却一直没有付费,并声称其已经安排武汉的律师来处理。
 
被告一吴丽漠视法律,无视协议契约,主观认为原告公司提供的是无实物的无形产品服务,只要没付费,就可以付,也可以不付;吴丽多次态度恶劣对待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事后一次又一次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道歉,吴数根看她是股东合伙人,且年纪比吴数根大了近二十岁,一次次凉解了她,在2021年7月26日晚上,吴丽与吴数根再次发生口角冲突,吴丽在电话与微信上拉黑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数根,另外吴数根也试图与吴丽的爱人王磊及侄子联系,但他们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至此原告公司失去了与吴丽的正常沟通协商渠道。
 
有《三方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报案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相片视频等材料为证,足资认定以上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四位被告的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公司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数根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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