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真实发生案例:请律师不仅无用,还会害了你!

作者 : 清教徒吴数根     发布时间 : 2019-06-25 19:25
克雷吉山平台的一位客户聘请了盈科的两位律师,号称是六个人组成的超强律师团,为她打一起投资案件,令人失望的是,这些律师也许死的法律知识能及格,但办案能力令人大失所望,本来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他们却搞成了民事经济纠纷,这些律师不仅在能力上欠缺,还老是暗示客户去搞关系,真的是令人无语啊!


在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输了之后,当事人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我,我分析案情后立马叫当事人报警,此案必须先定性于刑事案件之后再到法院起诉追究民事责任才有用,直接到法院起诉是必定输的,一方面要立马向公安报案,另一方面我让盈科的律师继续上诉到中院,以案件已经刑事报案为由要求案件中止审理,绝不能让法院的判决生效,这对我们是不利的!

我写好刑事报案书给当事人,我与当事人2018年11月22日在龙华区上塘派出所报警,之后经过我多次施压,
龙华区上塘派出所的民警上门到犯罪嫌疑人刘元庆的工作单位找人去了,但因犯罪嫌疑人刘元庆在警察找上门之前就接到警察的电话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元庆很警惕,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就辞职躲起来了。

合同诈骗是比较复杂的案件,的确对那些警察来说,他们很难区分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他们也不敢轻易立案。

另一方面,我介入后,这盈科的律师对我态度还很不友好,没办法,不是我委派的律师,我管不了他们,
我真没想盈科的这两律师是如此的无能,最后中院不但开庭了,还出了二审结果,结果怎样不用问,肯定是不好的结果,而上塘派出所也很快就知道了法院的结果,他们在过了半年之后,也做出了不立案的通知!
 
 
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我量他们有一百个胆子也不敢不立案,这就是乱请律师的后果,如果先报案,不是先到法院,这案子我能做死它,现在的确被动了!

我仍然没有放弃,接到通知后我立马向龙华分局申请复议,复议不行就走行政诉讼,唉,就因为请了一个不专业的律师,打了一年官司,律师费加诉讼费等费用花了6万多,不仅对案件没一点好处,还成了一个严重的障碍了!
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徐碧鹰,女,汉族,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局长:
赵亮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公龙华不立字[2019]0010号》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刘元庆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刑事报案书》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本应在七天内做出立案与不立案的决定,报案半年之后,在申请人的一再追问之下,被申请人以深公龙华不立字[2019]0010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属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刘元庆诈骗徐碧鹰,以合伙开店投资为由,店铺地址: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南路水榭春天花园三期141号铺黄记煌店。
 
刘元庆隐瞒深圳黄记煌癸卯餐厅(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黄记煌餐 厅”)所有权的重大事实,存在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签订《合伙经营协议》。
 
合伙前,刘元庆说自己个人拥有黄记煌餐厅的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权。2017 年 3 月 8 日,刘元庆和徐碧鹰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第三条第(四) 款也明确约定黄记煌餐厅属于被告独资所有。徐碧鹰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与刘元庆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事后徐碧鹰多次打款给刘元庆指定的个人帐户,徐碧鹰产生疑虑,查询得知黄记煌餐厅登记股东信息为刘井强和北京黄记煌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记煌公司”),执行合伙人为刘井强。徐碧鹰向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实,黄记煌公司确认黄记煌餐厅为刘井强与黄记煌公司共同所有,并不知晓刘元庆,也即是刘元庆并无黄记煌餐厅所有权。
 
徐碧鹰向黄记煌餐厅承租物业核实,黄记煌餐厅《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 刘井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租赁的权利”。也即是刘元庆并无黄记煌餐厅物业的承租权。
  
综上事实,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刘元庆并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合伙人,没有享有合伙企业黄记煌餐厅的所有权,刘元庆虚构对黄记煌餐厅拥有所有权的事实与徐碧鹰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存在严重欺诈和隐瞒重大事实,违反原告真实意思。
 
刘元庆虚构黄记煌餐厅资产,虚构现金出资的事实,欺骗徐碧鹰支付 671906 元,显失公平。
 
刘元庆与徐碧鹰签订《合伙经营协议》明确约定,餐厅总资产为人民币 850000 元,刘元庆以现金形式出资 85 万元。但是刘元庆并未出具相关的凭证,刘元庆也无现金出资的事实。徐碧鹰为履行《合伙经营协议》,先后按照刘元庆指示向刘元庆指定的个人和装修公司支付了 671906 元。 刘元庆虚构了黄记煌餐厅资产和出资的重大事实,存在欺诈。刘元应虚构餐厅价值且无任何出资,利用徐碧鹰出资的 671906 元承担整个黄记煌餐厅的经营风险。
 
刘元庆以欺诈手段使徐碧鹰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签订协议, 而且徐碧鹰在签订协议时没有看到前面店铺合同和黄记煌的签约的书面合同,未经原告一同意,被告等人侵占黄记煌餐厅财产,现已经把黄记煌餐厅的全部财产据为己有并把黄记煌餐厅注销,徐碧鹰为此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刘元庆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刘元庆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合同诈骗罪对刘元庆进行立案侦查。

同时被申请人的法律知识相当缺乏,对合同诈骗罪的认知非常肤浅,不愿意负担责任,对刘元庆“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1)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3)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刘元庆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申请人将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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